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共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否则,不得实施测绘作业。第三条 承担列入全国和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并已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在施测前将规划报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需办理任务登记;但是,跨部门承担基础测绘任务或者专业测绘任务的,应当申办登记。第四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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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本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施下列测绘作业前,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

(一)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二)按国家技术标准施测的四等以上卫星定位重力测量、天文测量以及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三)50公里以上线路测绘;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

(五)县(市)以上行政区域图编绘;

(六)地势图和各种地理底图编绘,以及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额相应的地形图编绘。第六条 下列地形测绘(含水下地形测量及工程项目中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绘实行限额管理,施测前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

(一)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

(二)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8平方公里;

(三)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

(四)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五)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

(六)成图比例尺1∶25000,测绘面积大于600平方公里;

测绘面积虽小于前款规定的限额,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施测前亦应当申办测绘任务登记:

(一)采用遥感和航空摄影技术实施前款测绘作业的;

(二)区外和境外测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实施前款测绘作业的。第七条 申请登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测绘任务的,由测绘单位所在地或者测绘作业实施地的地、州(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向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申请登记其他各项测绘任务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上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测绘任务登记。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第八条 测绘任务登记,由实施测绘作业的测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办理。

二个以上测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联合承担测绘任务的,由总承揽方或者主要承揽方申请办理。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申办测绘任务登记的,应当征得登记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第十条 申办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外国或者台、港、澳地区的组织、团体、个人,还须交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

(二)测绘资格证书;

(三)测绘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四)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测绘任务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是否一致;

(二)是否存在重复测绘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的;

(二)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高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最低限价的。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新疆测绘企业资质备案,促进测绘工作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新疆测绘企业资质备案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测绘工作。州(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测绘技术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重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测绘科技成果和专业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测绘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规划实施第六条 凡从事国家大地测量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测绘的,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从事其他测绘活动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逐步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城市(不含建制镇)、工矿区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测绘单位从事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上测绘活动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从事其他测绘活动的,可以执行专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但应在技术设计书中予以说明。第八条 基础测绘规划及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州、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本地区测绘规划,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籍测绘规划,编制自治区地籍测绘计划,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十条 国界线和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

在地图上绘制的国界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与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相一致;州、地、市、县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界线进行标绘。第十一条 编制、出版、印刷、销售或展示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样图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地名和地名译音应与地名管理机构发布的规范名称和译音规则相一致;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自治区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测绘任务登记范围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测绘资格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相应资格审查,始得从事测绘活动。

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资格证书;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的,其资格由该部门负责审查,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限额以上测绘活动的,应当编写技术设计书。从事其他测绘活动的,应编写施测方案。

技术设计书的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有关部门审批的技术设计书,施测前应抄送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测绘产品质量全面负责。凡从事限额以上测绘活动的,其测绘产品质量未经法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得向用户提供。因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