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 资质怎么处罚
工程 *** 的具体处罚是:建筑施工企业 ***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如何清理 *** 资质测绘单位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如何清理 *** 资质测绘单位;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一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 民法典 之一百五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条之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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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加强房产测绘的质量管理
加快房产测绘市场化步伐,规范并形成竞争有序的房产测绘市场
首先,实行测管分离和测绘市场准入制。加强行业监管力度,防止和制止乱 *** 乱收费现象,规范市场行为;加强测绘机构和资质管理,控制市场准入,推进开放房产测绘市场步入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房产测绘诚信体系。严格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防止恶性竞争,杜绝暗箱操作等破坏行业规矩的行为;房产测绘单位应对其测绘成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个别在测绘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或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给予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3、建立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平台,统一管理,加强交流与合作
测绘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通力合作,制定规范的房产测绘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技术标准细则,建立房产测绘技术信息系统平台,形成统一的运作模式、操作流程和成果质量监督机制,达到收派件、勘测、绘图、检核、收费、发证、归档全过程的自动化处理。既方便信息技术统一管理、指导、交流与资源共享,又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既规范房产测绘行为,又能确立房产测绘成果的权威性,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利用测绘行业协会和大专院校的测绘专家进行技术指导,促进地区间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以达到房产测绘工作平衡发展。 3.3 结合新工艺、新技术完善房产测绘技术标准
房产测绘应结合新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施工新工艺、测绘新技术的要求,逐步完善房产测绘技术标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解决房产测绘中实际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如坡屋顶房屋,由于难以精确测量其层高而影响到建筑面积计算结果,若采用净高为标准,问题即迎刃而解。
另外,若以中国成年男性的平均身高1.70m 作为参考,单纯从居住和使用的角度上看,房间净空高度确定在1.75m 以上是可行的,因此,具有良好通风采光功能的斜面结构居室或储藏室,其净高在 1.75~2.05m 的部位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大于 2.05m的可按其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这种做法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经济上说都应该是合理的,更具人性化、直观化,易于操作,也体现了坡屋顶房屋的利用价值。
作业人员根据质检人员野外检查意见对分层平面图进行认真修改,经质检人员复核后,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各地有关房屋面积计算细则和要求进行面积测算和公摊处理。
作业人员必须对成果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主要有以下需认真核对: 总面积是否与规划面积不一致、分层面积是否与分户面积累计一致、分摊是否异常,有否多或漏、错(露台变阳台情况、露台变套内、阳台是否有盖等、是否在红线内等),形成技术总结提交质检人员进行内业检查。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房产测绘上岗人员的专业素质
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测绘活动进行相应管理、作业指导和房产测绘规范细则的培训、房产测绘技术的支持和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注册、管理,是有效提高当地房地产测绘技术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同时,测绘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例会,听取测绘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总结工作、协调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
5、总结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房产测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加强对房产测绘质量的管理,建立房产测绘资质管理及运行的监督和指导。房产测绘单位要认识房产测绘发展的前景,根据房产测绘市场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企业发展策略。我们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发展房产测绘质量管理,使房产测绘质量管理得到不断发展。房产测绘工作在加强重视的同时,还应加大研究力度,从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举报单位 *** 资质接工程去哪里
没有资质 *** 承接建筑工程是合法的吗?
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 *** 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 *** 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 *** 人向被 *** 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 *** 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 *** 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 *** 行为。
因 *** 产生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 *** 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 *** 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 *** 经营者和被 *** 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更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 *** 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 *** 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施工人 *** 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 *** 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 *** 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 *** 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 ***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 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 *** 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 *** 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来源济宁律师网页链接
5、以被 *** 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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