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检测费是由建设单位出还是由施工单位出?

室内环境检测费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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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自检(这种业主出)

2、建设单位请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质量抽检(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出,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比如附加条款 不合格施工单位出)

3、施工单位自我证明合格(施工单位邀请检测公司,证明施工方质量可靠,施工方出)

扩展资料:

类型

室内空气检测

衡量房屋是否合乎人居环境健康要求,依据的标准是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污染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环保验收检测,依据的标准是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面对室内环境检测的机构、单位越来越多,水平也良莠不齐的现状,消费者只需掌握一些基本原则,还是能够在众多检测队伍中筛选出“正规军”的。

在选择室内环境检测单位时,可以通过查看检测单位的资质、现场工作人员上岗证、实验室和检测仪器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来判断检测单位的真伪优劣。

首先,承担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印有国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资格资质证书,消费者注意确认证书的单位名称是不是与委托的检测单位名称相同。

其次,由于室内环境检测是比较复杂的检测过程,现场采样必须由经过专业岗位培训的人员才能够胜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室内环境检测

一个县级的城市规划设计院没有测绘资质 但是在做乡镇总规的时候会用到相应的大比例的现状测绘成果

你这个问题有点矛盾,首先,你们单位没有测绘资质,是不能提供测绘测量图的;其次,只有成立测绘队,就有相应的测绘资质,有测绘资质,就必须要有涉密测绘成果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我们院也是县级的规划院,前面成立了个测绘队,我们院规划资质丙级,测绘资质丁级。

山阳分局

山阳区原为焦作市郊区,1988年区划调整成为城区,1990年12月更名为山阳区。山阳区是焦作市中心城区之一,为古山阳城所在地。据史料记载,山阳城始建于战国初期,为战国时期政治、经济、军事重镇,在秦汉、三国及南北朝时期设县制,曾因东汉晚期汉献帝刘协被贬封山阳公而闻名遐迩。现存山阳城遗址为之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山阳区是全市的政治、经济、金融、文化中心,总面积74.4平方公里,总人口20.8万人,其中城市人口16.8万人。全区辖9个办事处,21个行政村,2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内集中了全市主要党政军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单位和文化活动场所。

卢传宝 局长(2010年9月前任职)

王占丽 党支部书记、局长(2010年9月任职)(女)

赵安民 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

张文奇 副局长

杨建军 副局长、纪检组长

王占丽简介:河南省滑县人,1970年9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 *** 党员。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2月~1998年3月,任马村土地分局办公室主任;1998年3月~2000年3月,任焦作市地产交易中心办公室主任;2000年3月~2002年9月,任中站土地分局办公室主任;2002年9月~2008年7月,任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公室主任、储备科科长;2008年7月~2010年9月,任高新区分局局长;2010年9月起任现职。

【机构设置】分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股、规划与地籍测绘股、法制 *** 股、用地及耕地保护股、矿产开发管理股、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股、执法监察队8个职能股室。辖2个派出机构:中星国土所、新城国土所。

【耕地保护】山阳区土地总面积为66.6平方公里,耕地总量2098.38公顷。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成立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办事处、村、组;加强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细化耕地保护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认真落实“先补后占”,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空闲地,做到新增建设用地“占一补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辖区耕地总量不减少。

【建设用地管理】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批后核查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对建设用地进行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服务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用地工作,向上申请用地计划,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件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面积351亩。保证后续入驻项目的用地需求。重点服务辖区内国家和省、市级重点项目特别是南水北调、焦作循环工业集聚区项目,林邓线的依法、及时用地。完成焦作市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12宗地补办用地手续工作,面积57.9公顷;完成南水北调主河道工程用地征收报件资料上报工作,面积115.0149公顷;做好人民路中学、中海欧凯龙等8家单位供地报件资料上报工作;置换土地7宗。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用地及耕保股,负责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24小时跟踪服务。对辖区内的重点服务企业建立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地政地籍管理】2010年以地籍信息化建设为中心,土地登记发证实现了规范、科学的计算机管理,确立了地籍管理工作的基础地位,提高了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效率和质量。2010年度,累计发证750余本,所有登记程序合法规范,资料齐全,权属清楚无争议,有效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城镇地籍数据库,对2003年以来的土地登记档案进行整理,对所有土地登记的登记卡进一步充实完善。2010年,已完成1.3万户登记卡的归档和计算机录入工作,并全面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能够根据企业、群众不同需求,利用计算机进行快速检索。2010年,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共30人次。按照省、市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政策和技术要求,积极开展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年度更新工作,制定了《山阳区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变更调查。加强对辖区测绘工作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测绘资质日常审查认证及测绘图纸的应用,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同时,对地图市场、互联网地图、地理信息市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了从外业调查、内业建库、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到各类图件编绘及报告编写等一系列工作。外业调查总面积109.5平方公里,调查线状地物5576条,行政界线128条,地类图斑2902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修】依据历次规划修编和规划调整情况,进行现状调查、指标核实,彻底摸清剩余指标,落实指标布局情况,规划修编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在保证中心城区用地规划的前提下重点做好工业集聚区的规划预审工作,加强服务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用地工作,向上申请用地计划,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件的审查和上报工作。保证后续入驻项目的用地需求。重点服务辖区内国家和省、市级重点项目特别是南水北调、焦作循环工业集聚区项目、林邓线的依法、及时用地。

【矿产资源管理】深入开展了矿业秩序整顿和无证采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和巡查,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确保采矿许可证持证率100%。2010年对辖区6家矿山企业全部年检,年检率100%;配合地质二队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开展了集中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并对非煤矿山进行了集中治理整顿,完成了非煤持证矿山复工审核工作。

【地质环境与储量管理】完成年度矿山储量的备案工作,做好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工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 健全,预警预报已实施,完成了《山阳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规划》,并经山阳区 *** 批准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辖区矿山企业进行储量动态检测、动态管理,辖区6家矿山企业全年检测率100%。严格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把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个人,建立了以区、办事处、村、学校、矿山企业为基础,全民参与的群测群防 *** 体系。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24小时值班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 *** 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工作明白卡300余份。提高了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全年无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执法监察】认真贯彻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和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预防和查处“两手抓”,严格执法监察,全面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工作体系。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确保每个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第十次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准确定性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通过了省、市两级验收。山阳辖区第十次卫星遥感监测图斑35个,涉及地块37宗,其中南水北调主河道5个图斑占地耕地面积833.2亩;辖区违法占用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1.51%,加上高新区,比例为1.42%。巡查中发现在国家统征地内违法占地,私搭乱建,及时向区 *** 汇报,联合公安、城管、办事处等单位集中行动,全年部门联合执法6次,立案查处违法用地17起,面积133.82亩,结案17起,结案率100%;拆除建筑物6处,面积3700平方米;拆除围墙800米。在集中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对非煤矿山进行集中治理整顿行动中,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实业公司牵头,国土、公安和相关部门以及沿山行政村配合,对辖区私采滥挖矿点及已关闭的矿山开展了拉网式排查,杜绝了非法开采行为的发生,维护了辖区矿业秩序的稳定。

【 *** 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 *** 工作领导小组,将 *** 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严格执行领导 *** 接待日、 *** 责任追究、领导包案及 *** 案件回访等制度,认真开展 *** 积案化解活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竞赛活动、节日期间 *** 稳定专项治理工作,化解3起多年积案。2010年上级交办、转办 *** 事项及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案件共23起26人次,全部按时办结, *** 事项办结率100%,满意率90%。全年承办上级委托的行政应诉案件1起,行政复议案件1起,未出现败诉。

【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政治坚定素质好、团结协作配合好、勤政廉洁作风好、创新务实业绩好”为目标,认真落实理论学习制度,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坚持每周五学习,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有关政治理论和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知识。全年组织学习32次,在全局营造了崇尚学习、钻研业务的良好氛围。扎实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加强作风建设。重点开展了《廉政准则》学习活动、“职务是义务、权力是责任、工作是使命”的学习讨论活动,“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创建活动。在全区35个职能部门的行风评议中取得了第3名的好成绩。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拒腐防变防线。按照年初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把党风廉政工作的主要内容细化分解到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股室、所,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重大事项民主研究,集体决策,严格执行“联签会审”等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争做国土廉内助”活动,向全体干部职工家属发出廉政 *** ,组织干部职工家属观看廉政警示电教片。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增强,拒腐防变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提高。

【国土资源宣传】2010年,认真贯彻落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了奖惩激励机制,全年共完成信息158篇,其中,国家级信息33篇,省级信息16篇,市级以上新闻刊物见稿109篇。

全面开展土地调查之二:土地调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2008年2月7日测绘资质矛盾, ***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8号,公布测绘资质矛盾了《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测绘资质矛盾的颁布实施,对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土地调查条例》的重要作用

《条例》是自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制定的之一部土地行政法规。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测绘资质矛盾了《土地管理法》,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0年来,土地管理的各项制度在不断完善,关于土地管理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等先后出台了很多,但是一直未出台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对土地调查制度的全面完善,为土地调查工作提供依据,更将对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对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将发挥重要作用。首先,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基础是掌握土地的基础数据,而土地调查正是摸清测绘资质矛盾我国土地家底、掌握土地基础数据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二,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提供保障。《条例》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掌握基本农田的现状及变化情况,及时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第三,法规与国家标准的结合有效保证了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有利于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条例》非常及时地采用了国家标准,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 *** 的调查基础图件。根据这一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今后的日常变更调查均应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法规与国家标准的结合,为构建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和数据真实提供了有效保障,有利于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条例》是对土地调查制度的全面完善,为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条例》是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确立的土地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对土地调查制度的全面完善,既有对原有土地调查制度的细化和对多年土地调查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又结合近年来土地调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了很多创新性规定。《条例》确立了包括10年一次的全国土地调查和1年一次的变更调查在内的土地调查体系;明确了对基本农田进行重点调查的土地调查的三项内容;规定了采用国家标准的原则;明确提出了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重要原则;规定了土地调查工作的招投标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规定了地方各级 *** 主要负责人是之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军用土地的调查 *** 等等。《条例》还确立了多项土地调查的工作制度,包括调查成果汇交统计制度、调查成果抽查制度、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调查成果公布制度、调查成果应用制度等重要制度。

二、《条例》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明确土地调查内容,重点调查基本农田

1984~1996年,我国开展了之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初步查明了当时全国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基本情况。此后,每年都进行土地变更调查,跟踪了解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变化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国务院决定自2007~2009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由于目前各相关部门出于不同业务需要进行各类专项土地调查,带来大量资源浪费,并形成各类数据相互冲突,根据有关研究人士统计,有关部门对草地调查数据结果相差20亿亩,林地数据相差7亿亩,影响了土地数据这一基础数据的权威性。《条例》明确了土地调查的内容,即:①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②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③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以一定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或流域)为单位,查清区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为省级、全国的土地总面积及土地利用分类面积而进行的调查;是为查清土地利用现状而进行的全面的土地资源普查。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的权利、位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土地登记前具有法律意义的初步确认)。 土地权属调查分为土地所有权调查和土地使用权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包括土地自然要素调查和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土地自然要素的调查主要包括:土地构成要素主要指构成土地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因素。土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调查也是对土地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素质,教育水平),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能源、供水、供电、电讯等公共设施,之一、二、三产业产值及产业结构,国内生产总值(GDP)。

基本农田调查,是《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众所周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根据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对紧缺的国情,我国采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耕地的政策措施。中央文件明确提出,要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合理引导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加快实施沃土工程,积极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这就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保障中国的粮食安全。 *** 总理在2008年的 *** 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但是根据2007年6月公布的《2006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全国现有耕地18.27亿亩,与2006年相比,全国耕地净减少460.2万亩,人地矛盾更加突出,我国耕地存量不容乐观。这次《条例》特别规定了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掌握基本农田的现状及变化情况,及时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基本农田的调查,主要调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为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最重要的依据,对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定期调查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也就是说,《条例》不仅仅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而且适用于平时的变更调查。

土地调查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从1996年开始,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68号)要求,我国每年在全国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在完成土地详查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以上一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数,以变更图件为当年的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对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汇总,并定期公布,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土地变更调查就此产生。

《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的土地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对土地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定期调查制度,为全国土地调查和日常性变更调查开展提供了新的依据。

(三)确定调查标准,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

《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 *** 的调查基础图件。”

多年来,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各相关部门都有一套适合本部门的标准,这样就造成了各个部门的调查数据不统一,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对于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1984年,国家颁布了全国农业区划办公室组织八部委(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水利电力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为满足城镇地籍调查的需要,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又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2001年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 近年来,随着国家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同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也亟须由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制定各部门统一遵循的具有权威性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作为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分类标准,以更好地推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

(四)关于土地调查队伍及人员的资格资质

土地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需要有高素质的专业调查队伍以及调查工作人员,才能保证调查工作高质量的顺利完成。为此,《条例》规定“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②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③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④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同时,还规定了“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调查工作,专业性强,调查的技术手段丰富,科技含量高,所以有完备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是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先决条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仅包括自然属性的调查,还包括社会权属调查,也就是说不仅需要掌握航遥、测绘等高技术手段,还要掌握土地确权等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而且土地调查时间紧任务重,选取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与工作业绩的调查队伍是成功完成调查任务的重要保障。

(五)关于保证数据真实的措施

经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尤为重要:①为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②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③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通过土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④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因此,《条例》设立了多项数据真实性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提出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个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客观上推动了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地提供调查数据,防止在数据源头出现纰漏。二是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条例》专章设立了奖励与惩罚,包括对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处罚,对土地调查人员的处罚,对调查对象的处罚以及对对方 *** 的处罚。三是规定了地方各级 *** 主要负责人是之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四是采取高科技手段。土地调查运用航空遥感、GPS卫星定位等高科技手段,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同时,《条例》还确立了调查成果汇交统计制度、调查成果抽查制度、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调查成果公布制度、调查成果应用制度等重要制度,以制度和责任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