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测绘乙级资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新疆测绘资质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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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人资格;→即公司营业执照。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字面理解为测量和绘图新疆测绘资质最新公告,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 *** 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GNSS)、遥感(RS)。

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并绘制成图。

测绘学研究测定和推算地面点的几何位置、地球形状及地球重力场,据此测量地球表面自然形状和人工设施的几何分布,并结合某些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的地理分布,编制全球和局部地区各种比例尺的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理论和技术学科。又称测量学。它包括测量和制图两项主要内容。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

2021年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 *** 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 *** 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甲、乙级测绘单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 *** 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新疆 *** 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21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维护国家 *** 、安全和发展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当地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 *** 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在批准的时限和区域、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 各级人民 *** 以及自然资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教育、 *** 安全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测绘基准体系;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测制和更新自治区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编制和更新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州、市(地)、县(市)人民 *** (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

(五)自治区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建成区、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三年,其他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厂矿区及周边区域不超过五年。

基础地理信息现势资料、自治区重点大型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重点地区基础测绘资料,根据实际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依法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除需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外,由自治区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疫情下甲级测绘公司多少人合适

10人以上。“甲级测绘资质”是国内测绘行业更高资质标准,考核指标涵盖专业人员 、技术装备、测绘业绩、 质量体系、 制度建设等六大类。疫情下甲级测绘公司10人以上人合适。疫情,指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较大范围内出现的较大型疫情有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甲型H1N1流感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VirusDisease2019,COVID-19)等。

新疆 *** 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载、 *** 地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的、保密的、内部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示意性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工艺品、纪念品、宣传品、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民政、工商、教育、外事、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地图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普及地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第六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第七条 编制地图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编制示意性地图的除外。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地图内容的表示符合国家规定;

(六)地图名称应当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不得标注“新”、“最新”等修饰字样;

(七)地图上的地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标注。第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地)、县(市)、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表示。

在地图上绘制自治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自治区人民 *** 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表示。第十条 绘制示意性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图标准画法示意图绘制。第十一条 出版或者印刷、展示、登载、 *** 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事先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地)测绘主管部门送审。第十二条 送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送审地图类型,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表);

(二)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

(三)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应当报送相应的纸质地图;

(四)编制地图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来源证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协议书)。

送审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含示意性地图),还应当提交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出版单项地图的证明文件;送审中小学教学地图,还应当提交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送审专题地图,还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内容的审核文件。

送审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及宣传品的,报送本条之一款第(一)、(二)项材料。第十三条 负责审核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对送审地图集(册)或者一次送审地图数量过多,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经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送审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负责审核的测绘主管部门对审核批准出版、印刷、展示、登载、 *** 的地图,应当编发审图号,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版面或者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送审,重新编发审图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 、出租、出借、伪造、盗用地图审图号。第十五条 出版、印刷、展示、登载、 *** 的地图,应当载明审图号。第十六条 普通地图、教学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

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广告标名不得覆盖地图的基础地理要素,不得挤占、压盖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公共设施等重要名称注记;广告所占版面不得超过地图整幅版面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