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植保无人机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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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无人机的高效、安全正在逐步改变中国传统农业的现状。以大疆农业的最新植保无人机 T40为例测绘资质运营,每小时作业320亩 ( 大田 )/60亩 ( 果树 )/1.5吨肥 ( 播撒 )测绘资质运营,是人工效率的数十倍。

植保无人机的就业前景:

中国18亿亩农田测绘资质运营,每年需要大量的农业植保作业,植保机无人飞手的市场需求非常广阔。据测绘资质运营了解,目前无人机植保作业的市场价格大部分在每亩作业5-20元之间,旺季每台机器的收入可以达到2000元/天以上。慧飞基于大疆创新的专业平台,将持续不断地搜集国内各用人单位对无人机岗位的需求,并实时分享给学员。慧飞的学员具备一段实际操控植保无人机的培训经历,其毕业证书作为简历上的闪光点,已获得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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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I 大疆农业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为全球用户提供基于无人机技术的智慧农业解决方案,推动农业生产转型升级。

智能高效,引领未来农业

先进的农业智能装备,完善的生产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决策系统,为农田规划、作物监测、病虫害防治、农事管理提供高效可靠的解决方案。

植保作业-T20 植保无人飞机

可对水稻、小麦、玉米、柑橘、棉花等作物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作业。

播撒作业-T系列播撒系统2.0

搭配植保无人飞机,可对固体颗粒肥、种子等进行播撒作业,适用于水稻直播、草原补种、油菜播种、扬肥等多作业场景。

农田测绘-精灵 4 RTK

辅助农田 GIS 系统可视化建设及属性管理,记录农田环境变化,为精准农业提供基础地图,为农田规划提供依据,为处方图等精准农业方案提供数据。

作物监测-精灵 4 多光谱版

通过采集多光谱数据,快速获取农作物各生长阶段指数,对农作物长势进行实时监测,帮助用户迅速发现病虫草害,针对性采取植保措施,精准管理。

建图规划-大疆智图

可对农田、果园、山林环境进行模拟重建,对多光谱数据进行建图分析,为变量喷洒/施肥作业提供处方图,规划自主作业航线,帮助用户全面提升作业效率。

植保管家-大疆农业服务平台

专为飞防植保作业设计,APP 端拥有数据报表、作业记录、售后服务、线上教学等诸多实用功能,PC 端更支持统防统治管理功能,帮助用户高效开展植保作业。

数据管理与分析-大疆农业数据沙盘

为政企用户提供全方位农业植保数据监管与分析服务,支持大疆植保无人机以外第三方设备的接入,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定制化专项服务。

解决方案

DJI大疆农业不仅提供先进的农业智能装备,还为农场主、种植户、农业合作社、农业服务机构等客户提供智慧农业解决方案。从播种到收获,让农业从业者省时省力又省心。

粮食作物解决方案

对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管理,为农业从业者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田间管理方案,降低运营成本,提产提质增收。

经济作物解决方案

对棉花、柑橘、苹果、茶叶等经济作物种植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管理,为农业从事者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田间管理方案,降低运营成本,提产提质增收。

乘坡农场二十五队搬迁有没有落实政策

落实测绘资质运营了。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平镇乘坡居25队搬迁安置建设项目勘测、测量及设计单位邀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平镇乘坡居25队搬迁安置建设项目。

二、项目地点:和平镇乘坡居。

三、项目内容:约40亩地测量测绘资质运营,测量放点、取土样、取土腐蚀样、取岩样、取水样、标贯试验,E级GPS测量,1:500数字化测图。

四、项目总投资:资金总投资18.5万元。

五、邀标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六、资格要求:本次邀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成熟测绘资质运营的运营团队,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有项目相关实施经验,(危险性评估甲级),(甲级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本次邀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2021年7月30日—2020年8月3日17时前到和平镇报名(节假日除外),需委托人携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材料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八、联系人:廖先生  18876901032

王先生  0898-86350247

和平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工商涉及的哪些经营范围需要办许可证

具体如下:

一、典当行业需要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足疗、美容、美发、洗浴企业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食品经营企业需要到卫生局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四、住宿经营企业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出版物经营企业需要到新闻出版局窗口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音像制品经营企业需要到文化局窗口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七、所有测绘资质运营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均需要办理环保批文、消防批文等;

八、娱乐经营企业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设立娱乐场所许可证;

九、网络文化经营企业需要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测绘资质运营,涉及保健药品销售的还要办理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

十一、道路运输(普通货运)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分别需要到交通局窗口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市场准入许可。

扩展资料

1、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测绘资质运营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许可证、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无人机就业前景怎么样

公共安全

无人机助力公共安全客户实现高效立体态势感知,辅助科学决策。

电力

大疆无人机技术与电力应用紧密结合,针对危险、紧急、重复性任务设计一系列解决方案,为电力系统建设、运维等工作提供高效保障。

石油与天然气

无人机已广泛应用于油气行业,在场站管理、管线巡检和勘探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了企业成本,为能源行业带来全新的技术变革。

测绘

无人机解决方案大幅提升了测绘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为测绘单位带来成本与效率的优势。

植保无人机的优势:

植保无人机的高效、安全正在逐步改变中国传统农业的现状。以大疆农业的最新植保无人机 T40为例,每小时作业320亩 ( 大田 )/60亩 ( 果树 )/1.5吨肥 ( 播撒 ),是人工效率的数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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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的农业智能装备,完善的生产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决策系统,为农田规划、作物监测、病虫害防治、农事管理提供高效可靠的解决方案。

植保作业-T20 植保无人飞机

可对水稻、小麦、玉米、柑橘、棉花等作物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作业。

播撒作业-T系列播撒系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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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测绘-精灵 4 RTK

辅助农田 GIS 系统可视化建设及属性管理,记录农田环境变化,为精准农业提供基础地图,为农田规划提供依据,为处方图等精准农业方案提供数据。

作物监测-精灵 4 多光谱版

通过采集多光谱数据,快速获取农作物各生长阶段指数,对农作物长势进行实时监测,帮助用户迅速发现病虫草害,针对性采取植保措施,精准管理。

建图规划-大疆智图

可对农田、果园、山林环境进行模拟重建,对多光谱数据进行建图分析,为变量喷洒/施肥作业提供处方图,规划自主作业航线,帮助用户全面提升作业效率。

植保管家-大疆农业服务平台

专为飞防植保作业设计,APP 端拥有数据报表、作业记录、售后服务、线上教学等诸多实用功能,PC 端更支持统防统治管理功能,帮助用户高效开展植保作业。

数据管理与分析-大疆农业数据沙盘

为政企用户提供全方位农业植保数据监管与分析服务,支持大疆植保无人机以外第三方设备的接入,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定制化专项服务。

解决方案

DJI大疆农业不仅提供先进的农业智能装备,还为农场主、种植户、农业合作社、农业服务机构等客户提供智慧农业解决方案。从播种到收获,让农业从业者省时省力又省心。

粮食作物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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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开发,优先用于防空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地下空间普查及修(补)测、规划编制、信息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有关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现状资料进行编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竖向分层划分、功能分区、地下交通体系、开发步骤、用地规模和布局,禁止、限制、适宜和重点建设区域范围等有关内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连通方式等。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涉及重点建设区域或者重要地块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单独办理。

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建设规模、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出入口设置、地下建筑退界、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层数等内容并附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等有关材料。其中,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含基线复核、施工到地下建(构)筑物结构顶面标高过程中的跟踪测量和施工完成后的竣工测量数据。

第三章    用地管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供应: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二)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挂牌、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供应;

(三)属于地下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附属的商业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地下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主体。

地下空间的使用可以单独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也可以与地表土地一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土地立体空间基准地价,形成地表、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地价体系,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建成属于单建地下空间项目且符合城市规划的,由项目主体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用途按照协议方式供应。已建成属于结建地下空间项目且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要求开发建设的,不再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手续,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确定为地表建设项目主体。

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超出宗地范围但属于连接通道等必要的交通或者安全设施的,可以按照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由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给予补偿,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依法提供便利。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地表用地土地权属及用地性质改变,或者开发利用后无法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涉及的地表用地开发利用后可以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下空间的使用年限参照地表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服从规划管理。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要求报送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不得转包或者肢解分包。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地下空间工程及地下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并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文物、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水排涝、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需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要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有关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恢复地表原状。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防火、通风、照明等有关规范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预留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连通通道建设。

对于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鼓励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或者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空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做好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承担地下空间工程使用的安全责任,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单位不得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及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地下空间信息与地上空间信息采用统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更新、维护和共享使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技术服务等。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普查、测量、汇交等方式采集并进行更新维护。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修(补)测活动涉及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制度,并具体负责信息的普查、汇交、更新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规划核实之前,( )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数据标准规范的数据库成果及相应技术文档汇交至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查成果和汇交资料及时纳入系统,实时更新与动态维护,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信息系统成果资料。

第六章     权属登记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记,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房屋产权实行分层登记原则,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

地下空间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规范记载地下空间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定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一)地下空间是指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等水体)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二)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三)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其中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也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四)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江、湖等水体)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所产生的信息。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