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各级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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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 管 辖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
(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负责管辖:
(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 上条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在七日内报执法人 员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 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违反测绘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同时,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并呈现出六大形态。一是一些测绘单位有意或无意标注出涉密军事单位。二是一些没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非法测绘。三是一些媒体将涉密信息在地图上标注后在报纸上刊发。四是一些单位或网友缺乏保密意识,将重要设施标注或不规范的地图等测绘信息在网上流传,造成泄密或影响国家版图安全。五是有些外国人在以投资、旅游等名义,从事非法测绘活动。六是有些测绘单位接受开发商好处,在对销售房产进行测绘时,虚增房屋面积,增加购房人购房成本。开发商销售房子前,需要请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然而一些测绘单位非法虚增房屋面积,增加购房人购房成本。这成为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中的新形态。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2列条件构成:(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据:《测绘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测绘行政处罚由谁负责管辖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违反测绘资质资格的案件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违反测绘资质资格的案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
(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
(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违反国家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不合格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