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测量测绘资质乙级内容大概括

大地测量卫星定位测量、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60471336GNSS接收机(扼流圈天线)、全站仪、水准仪、重力仪合计3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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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2514515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15台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水准、三角、天文测量;不得从事B级及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不得从事专业重力测量;不得承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坐标参考框架服务

基本要求:1.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

2.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

3.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确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流程和责任人,未经批准,涉密测绘成果不得带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涉密存储介质专人管理,建立台账;涉密设备与存储介质应粘贴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外接端口封闭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测绘外业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和保密责任,外业所用涉密计算机纳入涉密单机进行管理。

7.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8.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B、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机构人员:

1.设立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

2.明确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

3.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当是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设计、技术处理和技术总结等要求。其中简单、日常性的测绘项目可以制定《作业指导书》。

2..建立健全质量检查管理制度,明确过程检查、最终检查、质量评定、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要求。

3.建立健全人员培训与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岗前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等要求。

4.建立健全测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明确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日常管理等要求。

其他:

测绘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测绘成果提交所需资料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一、商品房项目预测成果备案

1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报告书、电子文档;

2

、经审查批准的 *** 建筑施工图和电子图各一套;

3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4

、共有公用面积分摊彩图;

5

、经人防部门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6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8

、有关商品房预售方案;

9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商品房项目实测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扩初会议纪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4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

、地名办门牌编号图原件;

6

、地名使用批准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7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划分图原件;

8

、建筑竣工图及电子文档;

9

、交警部门出具的地下室汽车位验收意见原件;

10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及电子文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委托合同复印件(校验原件);

14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新建房(单位或个人)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建筑竣工图;

4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6

、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坐落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7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划分图(专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复印件(校验原件);

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9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校验原件);

10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改扩建项目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扩建、改建、翻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校验原件);

4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6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商业、办公用房权属分割项目测绘成果备案

1

、宁波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

、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

、土地部门分割联系单原件;

4

、消防部门意见原件;

5

、原设计施工图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分割平面图原件;

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7

、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 *** 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 *** 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 *** 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