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试行)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价,提高工程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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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价,加强对防治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