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容环境卫生、培训处置和园林绿化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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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吸收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合作开发)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商购买中方的股票及其他)。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

吸收外商投资应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第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增加设施供给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的管理水平。任何企业、任何项目在利用外资时都应将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引进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得采用落后或淘汰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设备。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全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利用外资计划,于每年8月报送建设部,并应纳入本地区利用外资计划。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计划。

城市市政公用企业负责提出本企业的利用外资项目。第七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地方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除包括项目建议书必备内容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地区本行业利用外资现状,利用外资方式的选择及理由,利用外资金额,外资使用计划,外资偿还或回报能力预测等。第八条 申请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必须切实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国内配套资金必须打足,资金筹措渠道必须落实。第九条 经批准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外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第十条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的转贷工作并建立还贷准备金。由国家统借、地方自还的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应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第十一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或通过邀请外商询价比价方式进行。对拟选定的合作伙伴,中方应委托有关的咨询机构对其社会信誉、合法性和承担项目的能力,包括资信和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咨询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确认其有能力承担项目后,中方方可确定外方合作伙伴。第十二条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基础上中方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中外双方投入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外方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对其可行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人格水平(收费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第十三条 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中方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中方得以任何形式保证或变相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率,不得设定更低价格公式,不得以外币计价和结算,不得允许外方抽走资本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外商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接收合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合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大中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中方必须控制设施总供给能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 *** 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 *** 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 *** 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 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打算、新建一工厂,项目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这是福建的一个流程,请参考

本《补充规定》总工作时限50个工作日,只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从材料齐备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向县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许可证。建筑方案审查范围:高层建筑

、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0.5万平方米的生产性项目或建设用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较复杂需联审的方案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只审大中型项目(含高层建筑)及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申? 肓⑾睢? 各地市可按本《补充规定》再进一步细化,但总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具体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选址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己的投资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在城市规划区内,同时按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场踏勘、选址意见书发放、提出选址意见和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

凡属甲、乙类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应征得消防监督部门的认可、同意。

(二)总平面设计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批复)。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设计,以及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平面设计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行政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批及总平面图会审、提出建筑红线和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为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7个工作日)

(三)方案设计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完成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建筑方案审查,建筑方案审查7个工作日。

(四)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初步设计审查(小型项目、技术简单项目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会审8个工作日。

(五)施工图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审查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含基本农田审批)。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5个工作日,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先期办理拆迁手续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抗震、消防、人防、规划各专业部门报请施工图专项审核,各施工图专项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各5个工作日。

(六)报建阶段

完成房屋拆迁和施工图专项审核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向审计部门申请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独资项目免)。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核发施工许可证

3个工作日,审计2个工作日。

总工作日50 天。(见附表)

二、各审批环节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选址意见书

1、填写《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1∶500地形图。

(二)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

3、《土地预审意见书》和《土地预约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房地产项目及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5、由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地市计委转报批文;

6、同级房地产、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房地产、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7、外商资信证明;

8、合作、合资中方资信证明。

(四)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3、选址范围的总平面图;

4、与原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

(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六)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

1、投资意向或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七)建筑方案审查

1、建筑方案设计图。

(八)初步设计审查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规划总平面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含地下管线图)。

(九)建设用地审批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经审查的总平面图;

4、年度投资计划;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土地部门签章的征地地形图;

6、征地协议及征地有关报表;

7、原土地权属证明;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免)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4、拆迁计划、安置方案;

5、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6、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正式委托拆迁合同。

(十一)施工图专项审核

1、规划施工图专项审核

(1)施工图;

(2)绿化总平面施工图;

(3)初步设计批文。

2、抗震施工图专项审核

(1)工程地质报告;

(2)计算书复印件(24米以上建筑);

(3)施工图;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人防施工图专项审核

(1)初步设计批文;

(2)规划总平面图;

(3)施工图。

4、消防设计图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

(2)初步设计批文;

(3)规划总平面图;

(4)施工图(含建施、结施、水施、电施、设施图)。

(十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各专业部门施工图审查意见

(十三)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

1、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及使用情况。

(十四)申请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专项审核意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4、《房屋拆迁许可证》;

5、现场拆迁已满足施工需要。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可以参加 *** 采购吗

要看具体的召投标条件。 如,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4)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专业)及注册规划师资格;(5)具有同类规划设计的工作业绩;(6)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团队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