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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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 *** 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省人民 *** 授权,负责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 *** 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总体协调、可行性研究审查工作。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 *** 应当将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规划历史档案与竣工资料定期存档,并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模式,加强空间数据库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之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咨询工作。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城乡规划需要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勘察、测绘、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环境、交通等有关基础资料。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第二节 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五条 省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可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 *** 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2019年三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梅列、三元区 ***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工作。
三明市人民 ***
201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外事侨务办、城乡规划局。
抄送: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 *** 办公室2013年10月9日印发
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
(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二〇一三年九月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改造规划目标任务
四、政策措施
五、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六、保障措施
附表:
附表1: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2: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3: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4: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5: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6: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7:三明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计表
附表8:三明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供地计划表
附图:
附图一: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22)-项目分布图
附图二: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2013-2017)-项目分布图
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
前言
为切实做好三明市区各类棚户区(危旧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 *** 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精神,以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做好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闽保障房〔2013〕21号)为指导,以三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编制上报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明保障房〔2013〕19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 *** 理论、“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相结合,与旧城改造、提高城市品位相结合,与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步伐,使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促进三明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 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 *** 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 *** 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改造规划目标任务
(一)现状分析
根据现状资料调查分析,三明市区棚户区类型有:城市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城市棚户区项目33个,需改造总户数6868户,总建筑面积820671平方米,其中梅列区项目11个,需改造户数2921户,改造总建筑面积436400平方米;三元区项目22个,需改造户数3947户,改造总建筑面积384271平方米。国有垦区危旧房项目2个,需改造户数177户,改造建筑面积15266平方米。国有林区棚户区1个,需改造户数167户,改造总建筑面积9668平方米。
(二)总体目标(2013-2022年)
从2013年起,计划用5-10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垦区危旧房、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总户数7212户,改造总建筑面积845605平方米,改造用地面积约80公顷。促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五年规划目标(2013-2017年)
从2013年起,计划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梅列区:立丰二期、小溪农场;三元区:新田巷、白坂路、荆西片、白沙片等市区六个片区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五年计划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3411户,城中村棚户区144户,国有林区棚户区167户,国有垦区危旧房121户,改造计划供地面积约14公顷。其中:梅列区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1115户,改造总建筑面积51400平方米,改造供地面积约4.5公顷,三元区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2440户,改造总建筑面积249665平方米,改造供地面积约9.5公顷。(具体项目详见2013-2017年度改造计划附表)。
(四)年度改造计划(2013-2017年)
2013年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418户;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517户;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754户;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1319户;2017年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835户。
计划投资总额约5.8亿元,通过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债券融资、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以使得棚户区改造任务按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四、政策措施
(一)确保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独组卷报批。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
(二)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加大各级 *** 资金支持。中央及省 ***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市、县人民 *** 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4.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 *** 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 *** 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1.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 *** 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级 *** 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市 *** 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按照编制的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 *** 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三)搞好政务服务。市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权招标、土地招标拍卖、开发建设、资金拨付等各项手续办理,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住建局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建设、分配、协调管理工作,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向上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数据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整理、征用和出让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资金补助申报等工作。市财政局要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会同住建局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梅列、三元两区 *** 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和报送征迁资料。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纪检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 *** 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
附表1: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2: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3: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4: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5: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6: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7:三明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计表
附表8:三明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供地计划表
附图
附图一: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22)项目分布图
附图二: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2013-2017)项目分布图
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附表1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要改造总户数(户)
总人数(人)
其中:就地安置户数
异地安置户数
货币补贴户数
加固改造户数
其它安置户数
备注
立丰二期
39400
1045
1609
1045
安置房577,经适房468
小溪农场
12000
70
170
70
徐碧村
250000
700
3000
300
364
36
福建省工模具厂
9830
227
557
178
25
13
10
三明市机床厂
3880
121
284
90
8
7
3
三明市齿轮厂
8900
18
41
17
1
列西铁路西侧地块
56200
370
831
86
116
168
铁路工区地块
6290
55
144
55
未房改,由公司安排
省一建(预制厂)地块
10640
113
270
113
要求现房返还
列西四队地块
8600
116
189
116
要求安置在白沙
忠山新村
30660
86
228
86
为本地人自建房
梅列区小计
436400
2921
7323
1802
699
57
349
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2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要改造总户数(户)
总人数(人)
其中:就地安置户数
异地安置户数
货币补贴户数
加固改造户数
其它安置户数
备注
新田巷片区
56900
532
1330
500
32
报社印刷厂后山
建安路旁柴火间
300
37
42
37
省一建招待所边
下洋花园
15000
80
265
80
上洋基地
16628
292
702
200
92
原省一建医院北侧
白沙街道白坂路
56807
635
1588
635
置业广场
20000
172
516
110
62
白沙小学周边地块
人民旅社
4000
60
190
60
铁路新村
34400
526
1578
500
26
人民旅社北侧
长安路(24-42)号
4000
30
50
30
铁路边地块
省一建白沙地块
36000
510
1520
400
100
10
原大修厂
富岗新村24幢
690
15
35
15
富岗新村35幢
480
12
33
12
富岗新村36幢
365
10
19
7
3
富岗新村9幢
384
9
25
9
富岗新村41幢
256
7
18
7
富岗新村40幢
270
7
13
7
荆西红酒小镇片区
20958
307
628
307
城东乡荆东村
26230
231
700
196
35
城东乡荆西村
6000
40
135
40
城东乡台江村
30000
200
654
100
100
城东乡白沙村
40000
144
486
120
24
莘口镇旧区
14603
91
219
83
8
35
三元区小计
384271
3947
10746
3455
103
230
70
124
梅列区小计
436400
2921
7323
1802
699
57
349
梅列区三元区合计
820671
6868
18069
5257
802
287
70
473
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一览表附表3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要改造总户数(户)
总人数(人)
其中:就地安置户数
异地安置户数
货币补贴户数
加固改造户数
其它安置户数
备注
一、国有垦区
三明市牛岭茶场
4865
52
151
52
修缮
三明市牛岭茶场
1020
12
41
12
修缮
三明市乳牛场
308
11
50
11
新建
三明市乳牛场
6058
58
222
58
修缮
三明市乳牛场
3015
44
139
44
新建
小计
15266
177
603
55
122
二、国有林区
三明市梅列区林业采育场危旧房改造
9668
167
389
167
修缮(含陈大、台江采育场)
小计
9668
167
389
167
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附表4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备注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安置类型及安置地点
立丰二期
39400
1045
39400
1045
集中成片、就地安置
小溪农场
12000
70
12000
70
集中成片、异地安置在贵溪洋地块
合计
51400
1115
12000
70
39400
1045
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5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备注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 *** 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 *** 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 *** 的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 *** 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 *** 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 *** 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 *** 审批。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三条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完善保护实施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 *** 的重要职责。市人民 *** 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 *** 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的规划国土空间数据库,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 *** (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应当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城乡规划就业方向
城乡规划专业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属于建筑类。
本专业要求学生系统学习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与基础理论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接受城乡规划的原理、程序、 *** 以及设计表达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协调处理城乡发展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复杂关系的基本 *** ,具备初步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主干课程有经济地理学、城市生态学、美术与制图、中外城市发展与规划史、建筑设计、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社会学、城市经济学、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城市设计、土地利用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管理等。
城乡规划专业发展前景
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可在 *** 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建设与开发企业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可在 *** 管理部门从事城乡规划与建设方面的管理工作;也可在教育、科研机构从事相关的教学及科研工作。
当今中国正处在城乡发展的转型期,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统筹发展、乡村振兴等都离不开规划人才。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完成、自然资源部的组建以及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国家提出构建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 *** 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后报省人民 *** 审批。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 *** 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 *** 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 *** 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 *** 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之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 *** 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 *** 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市 *** 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 *** 批准。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 *** 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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