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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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报省、自治区人民 *** 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办理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是怎样的?
以浙江省为例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上是办事流程和指南,你只需要进入浙江省政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即可看见。官方解答,不欺骗,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让你缴费的都是骗子。乙级资质参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多不多
多。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证书有:城乡规划甲级证书,建筑高级职称证书,道路交通高级职称证书,给排水高级职称证书,注册规划师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属于哪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新办这类资质是需要从丙级办起的,那么今天我们就从丙级说起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如下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总体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高城市规划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 *** 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 *** 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 ***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 *** 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充分吸取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 *** 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 *** 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3外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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