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三证”是指什么

指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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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证一书”是在“两证一书”的基础上,随着《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的 调整而出现的。

2、《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 *** 报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由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上原有的“两证一书”,形成了现在的“三证一书”。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 *** 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什么是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制度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镇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制度,简称"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即城乡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称为一书两证。

(一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①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证。②是土地部门提供土地,计划部门项目立项的依据。③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两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更新设计招标结束后 下一步又是什么

城市更新设计招标结束后下一步要结合实际考察学习完成规划工作。

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公开招标工作城乡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了招标公告、评标、定标工作,下步将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将依据规划设计任务书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基础调查,深入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理论政策经验,衔接空间总体规划,全面推进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 *** 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 *** 审批。第十条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第十三条 旧区改建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统一开发建设,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改建时应保持原有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遗迹及风景名胜。

对旧区改建,要对人口密集、建筑布局不合理的进行调整;对有污染的工业企业进行迁建和限期治理,凡未进行治理的,不得扩大规模和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改建、扩建。总体规划中已确定迁建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扩建。

旧区内除规划确定的对环境无污染和用地用水少及运输量不大的小型企业外,不得新建其它工厂。第十四条 已决定改建的街区,由市人民 *** 发布公告;被拆迁原有建筑物的单位和居民,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安排。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外投资数额较大或对环境、交通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用地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三)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核定建设用地规划位置和界限;

(四)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五)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外地到本市投资或成建制迁入本市需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本市人民 *** 批准的文件,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用地规划位置和界线的,必须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 发展农业需要开垦城市规划区内暂时不安排建设的国有土地或连续闲置两年的建设用地,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 *** 报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市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九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新区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和文物古迹。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城市的传统格局和地方特色。具有传统建筑风格的地段,改建后应与传统风格相协调。

旧城区改建应当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城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 *** 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自建、联建项目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定点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第十六条 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 *** 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第十七条 自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 *** 、出卖或出租。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