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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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
⑵负责局机关文秘事务;
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
⑷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⑸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⑴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的日常运转和协调;
⑵负责市、局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察、考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内扎口管理工作;
⑶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收发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编制处
⑴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
⑶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各类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类除外),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的战略及政策研究;
⑸协助做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⑹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
⑴负责扎口有关统筹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
⑶负责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统筹城乡的相关政策研究;
⑷负责扎口村镇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负责指导、配合各县编制县域和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各郊区、县编制各类村镇规划和涉及村镇的专项规划;
⑹负责各县辖区内需市规划局审批的市权以上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和郊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规划选址、用地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规划选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负责跨区域项目选址和用地(市政类除外)的办理;
⑸负责扎口招拍挂用地和储备用地所涉市规划局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管理;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中、城南地区和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协助做好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扎口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城中地区、城南地区和跨区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⑸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监察和规划验收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任务下达,组织制定测绘专项经费计划;
⑵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
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测量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公开版地图、公开展示地图负责等多种专题图编制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全市地籍、房产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
⑸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⑹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规与监督处
技术法规方面职责:
⑴负责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审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⑵负责扎口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管理;
⑶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
⑷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⑸负责规划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科研和业务调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监察方面职责:
⑴负责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⑵负责涉及批后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扎口规划验线、验收工作的管理,负责城中地区的规划验线、验收工作;
⑷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公示工作;
⑸负责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⑴负责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⑵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⑶负责局系统干部管理和局机关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⑴承担南京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及专家会议的组织;
⑵负责协调与南京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⑶负责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组织工作;
⑷负责局规划项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⑸负责局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类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⑹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⑴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⑵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⑶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扎口制定全局学习制度和计划;
⑷负责局机关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网站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监察室
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纪检监察任务。
⑴负责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和信访举报的核查工作;
⑵负责机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⑶负责局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审批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⑷负责牵头局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属分局
负责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验收、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东直属分局
负责栖霞区和仙林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属分局
负责雨花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属分局
负责河西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宁直属分局
负责江宁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仙林地区的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属分局
负责浦口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属分局
负责六合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住建局和建管处分别是干什么的?
一、住建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4、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二、建管处(建筑管理处职责):
1、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管理及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注册登记;
3、负责《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4、负责建筑工程分包及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5、负责对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一、建设局
1、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3、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
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5、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6、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7、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8、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事项
1、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
3、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建设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议案提案督办、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政务大厅、信息化和外事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本行业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批和解释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及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案件,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涉法事务。
(三)建设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规章;负责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拟解决的措施、建议;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省属、中央在甘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
(五)规划处。
承担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备案和监督实施;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县城以上城镇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环节规划稽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六)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建设监理、建筑装饰等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省外进甘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机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机械及电梯安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事务。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进度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担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工程的认定;参与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市综合开发、城建执法监察等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拟订市政公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市政公用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奖的评选报批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村镇建设处。
组织全省镇、乡、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全省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村)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勘察设计处(省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拟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参与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拟订全省抗震防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旧有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省外进甘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与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省外进甘房地产业企业的备案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受理投诉举报,会同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住房公积金监管违纪案件。
(十三)科技教育处(省建筑节能办公室)。
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转化推广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定级工作;拟订全省建筑节能政策、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四)计划财务处。
编制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组织编制年度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直属单位和建设系统社团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十五)人事处。
拟订全省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全省建设系统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报名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规划局有哪些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总工程师办公室
规划编制管理处
测绘管理处
区县规划管理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
乡村规划管理处
用地规划管理处
建筑规划管理处
市政规划管理处
组织人事处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宣传处
计划财务处
机关党委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
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