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办理林业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以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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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承包林业用地可以用来做什么

种树,经济林、用材林都可以,种果树收益较好,林下再搞养殖,多种应用。

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林地林业用地调查资质承揽范围的保护管理林业用地调查资质承揽范围,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林业用地调查资质承揽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林地,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林业用地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 *** 、出租、抵押。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国有园林绿地(不含国营林场),由城建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林业和城建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要职责林业用地调查资质承揽范围

(一)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及制定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二)林地产权登记、变更;

(三)审核批准征占用林地;

(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五)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第七条 对在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八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核发证书。第九条 办理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铁路、交通、部队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大连市人民 *** 确认核发林权证;其他林地,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 *** 确认发证。第十条 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申请书、原始权属证明和林木种类数量、林地图纸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一条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所有者可以拍卖宜林荒地,出租林地使用权,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 *** 、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 、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

(二)使用期限;

(三)使用期限内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具体要求;

(四)使用期满,地上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归属;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林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 、出租、抵押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拍卖、出让和 ***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林地及其林木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林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 *** 、出租、抵押其林地使用权,但必须履行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林地所有者、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林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十四条 因出让、 *** 、出租、抵押、继承等原因需要变更使用权的,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更换林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五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抢占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必须加强林地的保护,珍惜林地,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林地,保持林地资源的稳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沿海基干林带、水源涵养林等特殊保护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不得用任何方式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第十八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和非抚育性修枝割草。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限期退耕还林。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采石、取土等,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按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恢复林地地貌,及时归还林地。林业主管部门应视恢复程度全部或部分退回已缴纳的植被恢复费。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林业用地调查资质承揽范围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林业用地调查资质承揽范围,促进林业发展林业用地调查资质承揽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第四条 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第七条 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 *** 批准实施。第十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第十一条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二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第十三条 利用林地建立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属集体林地的,应经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 *** (行署)批准林业用地调查资质承揽范围;属国有林地的,应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 *** 批准。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和其他林地上扩建、兴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利用现有用地和非宜林地。第十四条 变更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隶属关系的,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凡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勘测、设计、技术、苗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六条 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林地,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可以有偿 *** 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

转变林地经营方式、 *** 林地的使用权,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十七条 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 *** 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